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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力挺汽车消费维权 卖召回车构商业欺诈
    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,构成商业欺诈。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,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给予相应赔偿。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,类型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、保健品、汽车、家电安装、预付卡消费、网络购物等类纠纷,具有指导意义。
    在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,最高法明确,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,构成商业欺诈。2013年9月28日,王先生以24.98万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 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小型越野车。2014年2月,中进公司通知王先生该车应当被召回。而早在2013年6月,三菱汽车公司就已发布召回 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,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,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先生所购车辆。车辆缺陷系供应商制造原因,可能出现电源 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,存在安全隐患。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。
    王先生以中进公司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诉至法院,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。王先生不服,提起上诉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中进公司 作为经营者,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。中进公司隐瞒车辆瑕疵销售,构成商业欺诈。由于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《消法》修订前,法院终审判决中进公 司为王先生办理退车,并赔偿王先生一倍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。而按照修订后的新《消法》,若发生上述行为,汽车销售商则需给予消费者高达3倍购车款的赔偿。
    在其余几起典型案例中,还明确了这样一些问题: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,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的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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